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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关于做好我校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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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22: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做好我校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附件1)和《关于报送2011年第二批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偿含义:
  我校2011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代偿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2011届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就业地区及基层单位界定:
中西部地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申请代偿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委、局、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二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就业地区和基层单位界定必须同时满足。
四、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或从事远洋运输等航海类艰苦行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只能申请一项,根据本人的代偿金额和意愿申请其中之一。
五、代偿金额及方法:
  每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金额上限实行代偿。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六、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2011年11月30日前向学院或毕业中队指导员递交如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院系留底一份),请将内容详细如实填写,其中涉及毕业生就业单位名称及就业单位地址的信息请填写详细,就业单位详细地址格式按“...省(区、市)...市...县(区)...镇(乡)...村”填写,尽量落实到乡镇一级,“贷款本息金额”一览仅填写贷款本金,申请学费代偿同学此项填写0。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具体证明需由公司人事部门开具。航海类毕业生出具格式(见附件3),其中在证明中要备注具体的船名加盖船章等,同时此份证明需要申请人本人签字。其他符合条件的到基层单位或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仿照此格式出具相关证明;
  2、经学院和毕业生中队整理后,12月5日前各院系将以下材料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启航楼大学生发展服务中心302-1):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请将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分类上交;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4)《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代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一份(见附件4),同时递交电子版;
  (5)以上材料请按电子版顺序分类上交。
  3、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我校材料后,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我校及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5、对于审核通过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各院系要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6、获得代偿资助的毕业生需在三年代偿期限中的每年的5月份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见附件5)报送学校,过期不报者视为已经不符合代偿条件,不再进行代偿资助。
七、违约责任
  申请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我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贷款代偿的同学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八、几点说明: 
  1、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次统一报送;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该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学生本人签字确实。
  2、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在其申请期间一直到申请获批后我校一直实行毕业生自行偿付利息的方法,若毕业生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违约行为,责任自负。代偿金直接打入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银行账号中,学生本人与银行沟通还款事宜。
  在本项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84723615。



                           学生处
                         20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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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附件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doc;
附件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doc;
附件3:证明书格式样本.doc;
附件4: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代偿贷款代偿汇总表.xls;
附件5:大连海事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doc;
附件6: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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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汇百川,德济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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